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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職業介紹所的適用性

一般適用性

若職業介紹所(例如臨時工仲介或招聘公司)定期推薦員工給雇主,則受我們執行的法律管轄。即使職業介紹所不對此項服務收費,且不論其員工多寡,都受到法律的規範。

職業介紹所和非法推薦行為

職業介紹所不得歧視自己員工,推薦員工給其他雇主時也不能有歧視行為。職業介紹所不得遵循雇主的歧視性偏好。例如,讓雇主指定求職者的種族、膚色、宗教、性別(包括性取向、性別認同或懷孕)、國籍、年齡(從 40 歲起)、殘障或遺傳信息(包括家族病史)。職業介紹所不得根據種族、膚色、宗教、性別(包括性取向、性別認同或懷孕)、國籍、年齡(從 40 歲起)、殘障或遺傳信息(包括家族病史),而對工作和雇主分類,並根據分類給予推薦。例如,只將男性歸類並推薦到“輕工業”職位或只將女性歸類並推薦到“文書類”職位,都是非法的。此外,職業介紹所不得有歧視性環境,或在工資、晉升等方面歧視員工。

對職業介紹所適用性的決定

如果不確定此法是否適用,應盡快聯繫我們的當地辦事處,讓我們來決定。請記住,如果職業介紹所不受我們執行的法律管轄,它仍然可能受到州或地方反歧視法的規範。如果需要,我們可以將您轉介給執行該法律的州或地方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