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eadcrumb

  1. Home
  2. 繁體中文信息
  3. 內容須知:國籍歧視

內容須知:國籍歧視

無論個人(或其祖先)來自中國、俄羅斯或奈及利亞,還是屬於特定族裔,如西班牙裔或阿拉伯裔,她都有權享有與其他人相同的就業機會。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 (EEOC)根據<1964 年民權法>第七章執行聯邦法禁止就業中的國籍歧視,適用於擁有 15 名或以上員工的私營部門雇主、聯邦政府雇主、職業介紹所和勞工組織。

關於國籍歧視

因為求職者和員工的國籍而歧視是非法的。任何個人都不能因為出生地、血統、文化或與某個民族密切相關的語言特徵而被剝奪平等的就業機會。平等就業機會也不能因為下列原因被剝奪,例如與某國籍的人結婚或有關聯;是特定族裔促進團體的成員或與之有關聯;出席或參加與特定族裔群體相關的學校、教堂、寺廟或清真寺;或具有與某些族裔群體相關的姓氏。第七章涵蓋的違規行為包括:

就業決定

第七章禁止具有基於國籍歧視的目的或效果的就業決定,包括涉及招聘、雇用、晉升、隔離以及解雇或裁員的決定。

騷擾

第七章禁止基於國籍的騷擾,如果騷擾嚴重或普遍,即造成敵對的工作環境。因為國籍造成的不友善工作環境的有不同的形式,包括種族誹謗、工作場所塗鴉、身體暴力或其他因出生地、族裔、文化、語言、著裝或外國口音而針對個人的冒犯性行為。雇主必須採取適當措施防止和糾正非法騷擾。同樣,員工有責任及早報告騷擾行為,以防止其升級。

語言

  • 口音歧視

    雇主不得根據員工的外國口音做出雇用決定,除非履行工作職責需要用英語進行有效的口語交流,並且個人的口音嚴重干擾了她使用英語交流的能力。
  • 要求流利英語

    招聘時要求英語(或外語)流利,只有當這是有效履行職位的必要條件才被允許。
  • 獨尊英語

    實施獨尊英語的政策必須出於非歧視性的原因。採取只說英語的規則必須是基於促進安全高效的職場或業務運作需要才可以採用。 雇主規定獨尊英語是必須給出足夠時間來通知員工。

公民身份問題

  • 美國公民身份要求

    第七章並不禁止基於公民身分的歧視。然而,一旦公民身分的要求是基於國籍的歧視目的或效果,就違反了第七章。美國司法部移民和員工權利部門執行的《移民和國籍法》中的反歧視條款,禁止擁有四名或四名以上員工的雇主,在牽涉雇用、解雇、招聘、收費轉介工作時,歧視美國公民和某些擁有合法在美工作身分的外國人。
  •  外國人的適用範圍

    第七章和其他反歧視法禁止歧視在美國就業的個人,無論其移民身份或工作許可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