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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須知:宗教歧視

第七章宗教合理便利案件中有關過度困難標準的通知。

本文件是在最高法院對“格羅夫”控訴 “德喬伊”案作出裁決之前發布的 (案件編號:143 S. Ct. 2279(2023)。 “格羅夫 ”案件的判決闡明了光是「顯示“花費超過最低限度”.....不足以符合第七章定義的過度困難。」相反的,最高法院認為,「在整體考量本案中的相關因素, 包括雇主的業務性質、規模、營運成本的影響後」,「提供合理便利造成了重大負擔時才算存在過度困難」。 ”格羅夫“ 案件的判決將取代本網頁上任何相反的信息。有關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有關宗教歧視資源的更多信息,請參閱 宗教歧視

1964 年民權法》第七章 禁止雇主在雇用、解雇或任何其他雇用條款和條件時因個人宗教信仰(或缺乏宗教信仰)的歧視。第七章還禁止基於宗教信仰的工作隔離,例如由於客戶有偏好或擔心客戶有偏好而將員工分配到不與客戶接觸的職位。

此外,法律還要求雇主為求職者和員工的宗教信仰和習俗提供合理便利,除非這樣做會給雇主造成超過最低限度的負擔。為宗教信仰提供便利,是指調整工作環境,好讓員工信奉各自的宗教。像是靈活的排班、自願輪班或調換、工作重新分配、橫向調動以及容許特定的宗教著裝或儀容,這都是配合員工宗教信仰的例子。

至於給予個人合理便利條件是否會對雇主的業務造成過度困難,因人而異。例如,如果便利條件代價太高、損害職場安全、降低職場效率、侵犯其他員工的權利或造成其他員工承擔更多的潛在危險或繁重工作,則可能會造成過度困難。如果合理便利請求侵犯了他人通過集體談判或資歷制度確立的他人工作權利,也可能會造成過度困難。

第七章還禁止對員工進行宗教騷擾,例如對個人宗教信仰或習俗的攻擊性言論。儘管法律並不禁止單純的調侃、隨意評論或不太嚴重的孤立事件,但當騷擾很頻繁或嚴重,以至於造成敵對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或導致不利的就業決定(例如受害者被解雇或降職)時,騷擾就可能是非法的。

雇主因為個人反對基於宗教歧視性的就業作法,或根據第七章提出歧視指控、作證或以任何方式參與第七章規定的調查或訴訟,而對個人報復也是違法的。

欲了解更多信息,請參閱「問題與解答:工作場所的宗教歧視」,網址為 Questions and Answers: Religious Discrimination in the Workplace 以及「消除工作場所宗教歧視的最佳做法」Best Practices for Eradicating Religious Discrimination in the Workplace.